瑞士犬猫进口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02页(296字)

瑞士《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口过境兽医条例》规定,进口家养时,应随附一份已注射狂犬病疫苗证书,注射至少应在进口前30天进行,而最后一次注射日期不能超过1年,若证明这些动物是在1年以内重复注苗时,可不再坚持30天反应期;证明书应用德文、法文、意大利文或英文填写并注明:畜主姓名和地址、动物特征(品种、性别、毛色和可能具有的牌证);证明注苗前曾经一名兽医临床检查,是健康的;证明预防狂犬病注苗日期、所用疫苗种类、制造厂商、产品编号;附有兽医的亲手签字。在某些安全条件下,原产瑞士的家养的狗和猫,在不进行防狂犬病注苗的情况下,也可例外地重新进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