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人参进出口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06页(519字)

韩国于1988年颁布的《人参事业法》规定,红参类由国家专卖。红参类只能由依据本法的规定、委托给依据《韩国烟草人参公社法》设立的韩国烟草人参公社(下称“公社”)或公社指定者进口或出口。欲进口或出口人参种子、水参、白参、太极参和人参的皮、茎、叶、花等者,除有总统令规定的情况外,应得到公社或公社指定者的推荐。该法规定,制造人参类者,除有总统令规定的情况外,应就其人参类接受公社或财务部长官指定的检查机关的检查。不接受上述规定的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人参类,不得销售或进出口,不得以销售为目的进行陈列。未经本法规定的检查的白参,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可将白参作制造原料销售给白参制品制造业者、或作出口用销售给白参出口业者,或作批发用销售给白参批发业者。在这种情况下,买进者拟将该白参出口或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接受本法规定的检查。依据总统令发布的《人参事业法施行令》作如下具体规定,《人参事业法》中所称的“总统令规定的情况”,系指欲在教育机关或研究机关作教育用或研究目的用使用的情况而言。另外,被指定为红参类的销售人或出口者的人,没有公社的同意,不得改造其买进的红参类的包装或变更商标或包装的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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