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农产品贸易原产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18页(259字)

1995年7月,乌兹别克斯坦颁布商品原产地规则,主要规定有:某个国家成为某种商品的原产地时,此种商品必须完全在该国家生产或经过相当程度的加工。符合下列原则的农产品可被认为是在某个国家完全生产:(1)在该国境内、领海、大陆架、海底开采的自然资源,条件是这个国家必须有权开采这些资源。(2)在该国境内栽培或采集的植物。(3)在该国境内饲养的活畜。(4)在该国生产的畜产品。(5)在该国得到的狩猎品、捕捞品及海产品。(6)由该国船只或租赁船只在国际公海捕捞或生产的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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