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进境种羊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7页(736字)

泰国进境动物检疫法律中,对进境种绵、种山羊检疫作出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出口国至少在过去3年内没有口蹄疫、瘟及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2)动物在出口时没有任何传染病迹象;(3)动物应来自动物疾病得到控制的地区;(4)动物应来自证明没有布氏杆菌病的农场;动物出口前1个月内,采血做布氏杆菌病的试验,结果为阴性,如果动物的年龄大于6个月且来自未证明无布氏杆菌病的农场,动物采血做两次布氏杆菌补体结合试验,两次试验至少间隔2个月,结果为阴性,第2次试验应在动物出口前1个月内完成,如果是公羊,则采血在出口前一个月内做羊型布钉杆菌补体结合试验,结果为阴性;(5)动物没有致病血清型钩端螺旋体病,动物在出口前一个月内采血做钩端螺旋体病显微凝集试验,滴度小于1∶100,如果动物来自未证明无钩端螺旋体病的农场,动物采血做两次显微凝集试验,两次试验间隔至少4周,第2次试验滴度不能超过第1次滴度的4倍,第2次试验应在出口前完成,如果动物年龄不超过12个月,且接种过致病型钩端螺旋体则不必做血液试验,但在出口前,应按照指定的治疗方法对动物进行处理;(6)如果动物来自蓝舌病疫区,出口前1个月内,做蓝舌病补体结合试验,结果为阴性。出口前,动物须经指定的有效期至少为1星期的杀虫剂处理;(7)离开出口国后,装载动物的船只或飞机只能在指定的中途口岸停靠;离开出口国后,装载动物的船或飞机上不得载有或反刍动物;离开出口国后,不得从任何中途港载饲料或动物性饲料;如果船或飞机上暴发任何传染病,动物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8)如果动物来自于在1年以上,但不到3年内没有第1条中提到的疾病的国家,那么在出口前至少15天,应在出口国接受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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