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输入犬猫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40页(442字)
新加坡对犬猫输入检疫条件规定,输出国家可分为2类,一类同英国、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输入具备下列条件无须隔检:由英国、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政府兽医签发证明犬猫输出前7天内,自发证前6个月内,未曾发生狂犬病;证明该犬猫的年龄、品种、性别、体色、特征等,并证明健康无病;运输船主或机长证明该犬猫确实来自上列国家,中途未曾换船或飞机等。另一类由英国、爱尔兰、澳大利亚及新西兰以外国家或地区输入犬猫检疫要求:应接受狂犬病免疫注射外,并应移送动物检疫站,至少留检30天;应检附输出国政府兽医人员签发的健康证明书,证明该犬猫无感染任何疫病;如进口犬、猫年龄未达4个月者,除继续留检至年龄届满4个月,始予免疫注射外,仍应施行隔离检疫30天;怀孕犬猫不得输入;犬猫的主人或出口商应按规定向新加坡政府产业司长申请办理输入许可证;经新加坡转运的犬猫仍须检附输出地兽医检疫证明,在转运机场或港口接受检验,并发给转运证明;入境犬猫检疫按规定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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