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输入动物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42页(608字)
印度输入动物检疫条例规定,输入动物检疫由国家农业灌溉部农业司畜牧局主管。根据检疫条例规定,对从境外输入的动物要符合下列检疫要求:(1)动物输入必须具备产地政府兽医签发的健康证明书。(2)船长、车长、机长应注意到港口时悬挂检疫旗帜;港口检疫兽医人员执行任务时,畜主应说明动物种类、数量、装运的地点,畜主的姓名与地址,运输途中动物病死记录及病死的原因。(3)留检期间为90天,由兽医检疫人员决定延长或缩短。(4)兽医检疫人员对于患病动物有权焚毁或深埋,不予补偿。(5)兽医检疫人员对于草料、用具等,必须全部仔细检查,未经许可,不得输入。(6)携带的犬猫来自非狂犬病疫区的,抵达印度后在畜主家中隔离检疫一个月;来自狂犬病区的,到后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在畜主家中隔离检疫30天至45天,费用由畜主缴付。(7)初生雏来自无病的鸡群,孵卵箱必须消毒,运雏箱盒应清洁卫生。(8)鸟类在输入前必须在畜主家中严密隔离检疫50天以上,由政府兽医监督。(9)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检疫费用;如未付清费用,将动物公开拍卖,所得偿付费用,余款发还畜主,不足的由畜主补缴;放行通行发出后7日未移出的动物,予以公开拍卖,所得款用以付清检疫费用,余款发还畜主,或由政府库收。(10)如违反输入动物检疫条例规定的,可扣处1千卢比以下的罚款;如畜主认为兽医检疫人员处理不当时,可于15天内向上级主管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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