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输入禽鸟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1页(195字)
加拿大法律对家禽及鸟类输入检疫条件规定:(1)产地留检60天内无口蹄疫、新城疫、鸡瘟、鸡伤寒、鸡白痢、鹦鹉热等传染病。(2)每只家禽或鸟要有个别翼号或脚号。(3)由产地直接安全输入,笼具消毒,饲料卫生,不与其他动物接触。(4)输入检疫期间:鹦鹉鸟类45天,其他家禽至少28天留检。(5)检疫期中如发现新城疫或其他传染病,应予销毁,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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