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进口角蹄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6页(263字)

澳大利亚《联邦家畜检疫规章》规定:(1)进口的角、蹄和胶片,上岸后应运至检疫长指定的地点,并按检疫长指示的方法处理。(2)所有包装角、蹄和胶片的袋和包皮应烧毁。(3)所有与角、蹄和胶片接触过的车辆和物品,均应消毒。(4)本条规定的监视不适用于:从新西兰和斐济进口的角、蹄和胶片(带有政府兽医证书、证明是来自新西兰或斐济的屠宰家畜);从新卡勒顿尼亚进口的角、蹄和胶片,带有政府机构的证书,证明在装运前已经过压力蒸汽处理,或和水煮沸不少于一小时;从挪尔福克岛进口的角、蹄和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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