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入港停靠指定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1页(244字)

澳大利亚《检疫法》规定,如果检疫官员认为港口内停泊的交通工具不卫生可能传播传染病,他可以根据行使职权,指示其负责人在该官员指定的港口的一个地方停靠,如果这样的指示已发出,该负责人:应当派人即刻将交通工具开往该地,并在该地停靠,即将离开港口的交通工具除外;当该交通工具依照本要求停泊后,不得移动或允许他人将其从该地移动,但下列情况除外:为了将交通工具驶出港口;由于恶劣的天气或其他理由;得到检疫官员允许。违者罚款5000元或判处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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