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入境动植物检疫赔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2页(398字)

澳大利亚《检疫法》规定:(1)动物或植物根据本法规定进行销毁时,如果卫生部长认为合适,他可以批准对本条内规定的那些货物予以赔偿。(2)部长对本条内涉及的下列货物的赔偿不予批准:非法进口到澳大利亚或科科斯各岛的货物;虽是合法进口到澳大利亚或科科斯群岛:但从进口到被销毁一直处于检疫当中的货物,在检疫站杀灭的指定的动物除外。(3)部长有理由确信本条所涉及的货物是属于下列情况时,则不予批准赔偿:由于触犯联邦、州或地区法律的行为或过失,货物被销毁;和在货物被销毁时,对货物有股权的人(或股东):是触犯或忽略法律的当事人或直接、间接与该行为有牵连的人;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对货物享有股权,并在早一些时候就知道、应当知道或有理由觉察违法行为或粗心大意将会发生;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取得货物的股权,并在取得股权时知道、已知道或有理由觉察违法行为或疏忽大意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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