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外国人土地权利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76页(352字)

韩国《外国人土地法》第15条规定,入住企业体或支援企业体取得商工部长官的许可,可以转让、租赁(包括转赁)、使用土地或工厂等,或者提供担保。但是,转让,租赁、使用的契约当事者,仅限于入住企业体或支援企业体。该法第17条规定,商工部长官在入住企业体或支援企业体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时,可取消其许可。被取消许可者,须将其所有的土地或工厂等,在总统令规定的期限(6个月)内,转让给入住企业体或支援企业体。停业时,也照此办理。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转让的土地或工厂,在转让的年度内,可由国家以本法规定的价格收购之。关于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罚则,该法第24条规定,对未取得本法有关规定的许可,就转让或租赁或使用土地或者提供担保者,处以5年以下的徒刑或者500万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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