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管理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88页(736字)
统一管理的原则是我国现阶段对外经济贸易的基本准则之一。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具体包括:(1)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同党和国家改革开放方向保持统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农产品对外贸易具有进出口单位多、进出口产品品种多、数量多、进出口渠道多等特点。党和国家从国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搞好农产品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外经济贸易要坚持“统一政策”的改革方向,为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和指导思想。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必须牢牢把握这一方向。(2)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同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制度保持统一。我国新颁布的《外贸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与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必须在遵守国家“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前提下进行。(3)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同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保持统一。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立法活动的一部分,在突出部门、行业立法特点的同时,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要从总体上和具体约束条款上同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规范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4)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同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保持统一。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同国际贸易市场接轨的前提条件是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促进原则、方式及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的专业法规如进出口检验、检疫、申报注册等方面的法规逐步完善、配套,已基本上同国际惯例对接。但缺少农产品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律、法规,常常只靠政策和行政行为指导和组织农产品对外贸易活动,这种局面应尽快扭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