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竞争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88页(674字)
平等竞争是建立农产品对外贸易新秩序的主要标志,也是我国进行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当前,在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过程中,应着重在3个方面体现这一原则:(1)在制定农产品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分配方式和办法时,引进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农产品进出口管理逐步改变了国家统购统销制度,开始实行通行的配额、许可证管理。从1994年开始,又进一步改变了以往配额,许可证分配的不透明、不规范作法,引进竞争机制,进行公开招标、拍卖的改革试点。对蜂蜜、大蒜、原木等大宗出口配额农产品实行全国统一招标,取得良好效果。鉴于农产品是国家保留下来的主要的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根据国家外贸法的规定,针对引进竞争机制,做好农产品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分配和管理工作,制定单行法规,把“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的规定具体化以至必要的量化。(2)根据外贸法第27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定,针对国内某些农产品对外贸易活动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边境贸易中发生的无序现象,制定保护平等竞争、惩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以维持国内的农产品对外贸易管理秩序。(3)根据外贸法规定,针对因国外农产品的不正当竞争扰乱国内市场秩序问题,采用国际通行的维持农产品进口秩序的做法,制定我国的农产品进口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方面的具体法规,以保证对不正当的农产品进口行为实施有效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