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口兽药注册有效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3页(285字)
中国1998年《进口兽药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时,注册兽药的企业可申请再注册,但必须在《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失效前6个月持原证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进口兽药再注册申请表》,提供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标准,经审核批准后换证。第24条规定,在《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有效期内,如生产企业对该兽药在原材料、配方、检验方法、产品规格等方面有更改时,必须及时向农业部申报,并附技术资料。如更改产品名称、变更生产厂名时,需申请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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