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产品进口免征产品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8页(206字)

1985年3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规定:(1)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粮食、原糖及化学肥料、农药农用物资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2)出口已完税农、林、牧、水产品,退还收购环节已缴纳的产品税税款。之后,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出补充规定:上述免税的粮食,原糖等4项产品,外贸企业进口时,必须出具国家计委的批件,海关据以查验免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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