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境运输工具检疫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08页(1295字)

进出境运输工具检疫,是指对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空运、陆运、海运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通过对运输工具的检疫和管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对应检货物的漏报漏检。199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了运输工具检疫的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1)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抵达口岸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有本法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不准带离运输工具、除害、封存或者销毁处理。(2)进境的车辆,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防疫消毒处理。(3)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依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4)装载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5)进境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有本法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1996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1)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可以登船、登机、登车实施现场检疫。有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接受检疫人员的询问并在询问记录上签字,提供运行日起和装载货物的情况,开启舱室接受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对前款运输工具可能隐藏病虫害的餐车、配餐间、厨房、储藏室、食品舱等动植物产品存放、使用场所和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存放场所以及集装箱箱体导区域或者部位,实施检疫;必要时,作防疫消毒处理。(2)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经检疫发现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名录所列病虫害的,必须作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作封存或者销毁处理;作封存处理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3)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进境车辆,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防疫消毒处理。装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车辆,经检疫发现病虫害的,连同货物一并作除害处理。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车防疫消毒。(4)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病虫害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除害处理。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5)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进境运输工具经检疫或者经消毒处理合格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出证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或者《运输工具消毒证书》。(6)进境、过境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交通员工和其他人员不得将所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带离运输工具;需要带离时,应当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7)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进行消毒处理。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于1992年3月发布了《关于进境运输工具植物检疫疫区名单》,同年12月,发布了《进境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区名单》(动物检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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