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60年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09页(844字)
20世纪60年代初,中国农业生产面临困难时期,国家口岸检疫机关发现进口粮食中带有不少危险病、虫杂草籽,其中有许多种是国内尚未发现或很少发现的,如谷象、宽吻谷象、麦角病、玉米干腐病、毒麦、麦类黑穗病。这些病、虫、杂草籽,如传入国内蔓延起来,将给粮食生产造成大的灾害。为严防这些病虫害传播,国家农业部、对外贸易部、粮食部于1962年11月发布了《关于禁用进口粮食作种用的联合通知》,凡是进口的粮食一律禁止作种用。各口岸的商检、粮食部门对从国外进口的粮食,必须加强检疫检验工作。如发现有检疫对象,应严格进行熏蒸、消毒。调入进口粮食地区,应尽可能地集中在大中城市的加工厂加工后再供应,对没有加工的原粮应尽可能不投入市场供应。农业部门对进口粮加工、使用、贮存地区的农田,应定期进行病虫调查,如发现新的病虫,应立即报农业部门采取措施控制和消灭。1963年8月,针对在进口小麦和烟叶中,多次发现小麦矮腥黑穗病和烟草霜霉病的问题,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粮食、农产品、种籽、苗木检疫工作的通知》,规定进口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在口岸必须进行严格检疫;进口前应提出引种计划和检疫要求,否则不予办理进口手续;省间调运种子、苗木、必须经调出省检疫后,方可起运;凡带有危险病、虫、杂草籽的种籽、苗木,不得运往未发生此种病、虫、杂草地区。通知要求对外贸易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修订和增订有关对内、对外植物检疫办法。为了加强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管理,1964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农业部、对外贸易部关于由农业部接管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的请示报告》,决定对外植物检疫业务全部由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站办理。1965年2月,国务院又批转了《农业部关于在国境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所的报告》,明确规定,国境动植物检疫所是国境动植物检疫机关,其任务是对进出口以及由船员和旅客携带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检验,并进行必要的防护处理。另外,还对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制定对外动植物检疫规章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