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刑事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12页(314字)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7章规定,具有以下情形者,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将行为人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比照刑法第17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伪造、变造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依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动植物检疫机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论,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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