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运散装出口粮食计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12页(263字)
1988年10月19日,国家商检局、国家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加强海运散装出口粮食、饲料计重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由10条组成。规定要求海运散装粮食、饲料必须在出口装船港计重。装船港有衡重设备,且具备全部衡重条件,外贸经营部门又申请衡器计重的,要实行全部衡重;不具备全部衡重条件的,采用水尺计重。规定分别对装船港商检局、外贸经营部门、供货、仓储、运输部门、港口装卸部门、外贸、承运、保险部门、各口岸委(办)和口岸商检局等部门做好海运散装出口粮食、饲料计重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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