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吸收外资禁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15页(221字)

台湾《外国人投资条例》规定,下列事业禁止投资人申请投资:(1)违反公共安全之事业。(2)违反善良风俗之事业。(3)高度污染性之副业。(4)法律赋予独占或禁止投资人投资之事业。投资人申请投资下列事业,应符合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规定并经其审查同意:(1)公用事业。(2)金融保险事业。(3)新闻出版事业。(4)法令对投资人投资加以限制之事业。第1项第2项禁止与限制投资人投资业别,由行政当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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