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输入羊鹿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17页(386字)
台湾当局制定的《输入动物及畜产品检疫条例》中,对有条件输入羊及鹿的检疫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限自无牛瘟、口蹄疫、牛肺疫与非洲猪瘟发生的国家地区输入。(2)进口羊、鹿,应经产地政府兽医证明选自过去3个月内未发生以下传染病的地区:①炭疽;②疥癣;③羊痘;④山羊痘;⑤腐蹄病。另外,该羊、鹿于输出前3天内经检查无任何疫病象征。(3)进口羊、鹿应在产地输出前实施2周隔离,并施行蓝舌病补体结合试验及布氏杆菌病血清凝集反应试验;山羊则另应在产地输出前2周内施行结核病结核菌素皮内反应试验。以上疫病诊断试验的结果均应为阴性。(4)进口羊、鹿应附产地政府检疫证明书,载明健康检查及诊断试验的日期与结果等事项。(5)进口羊、鹿应使用清洁并经消毒的工具装运。运输途中,不得经由牛瘟、口蹄疫、牛肺疫与非洲猪瘟的疫区港口或机场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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