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输入动物检疫程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0页(394字)
台湾《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依本条例申请输出入检疫时,应依下列程序办理:(1)以船舶、飞机或车辆载运动物检疫物进口者,应于到达时检送货运舱单,听候临检,整批多数动物进口者,应由货主或其代理人于到达24小时前,填具动物检疫申请书报请检疫。(2)以船舶、飞机或车辆载运动物检疫物出口者,应于规定输出隔离日数或所须检验消毒处理时间以前,到达指定港口,由货主或代理人报请检疫。(3)经邮局寄递之动物检疫物,其用普通邮件寄递进口者,受件人应于收到时,随时申请检疫,其用包裹寄递者,由海关于检查前,通知受件人申请检疫。(4)经邮局以普通邮件或包裹寄递动物检疫物出口者,应于交寄前申请检疫。(5)旅客或船机人员携带供玩乐用小动物或5公斤以下动物产品,应于出入境时申请检疫,但船机人员自饲之小动物声明不入境者,只需申请登记,以备出口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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