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环境保护任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9页(466字)

欧共体《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条规定,出于第2条规定的目的,根据本条约和本条约确定的时间表,共同体的活动应当包括:(1)在成员国之间消除进出口产品的关税和数量限制,以及所有具有相同效果的措施;(2)共同商业政策;(3)通过废除产品、人员、服务和资金的流动壁垒,成员国之间的共同市场;(4)第100c条规定的人员进入和流动的内部市场措施;(5)共同的农业和渔业政策;(6)共同的交通政策;(7)不平衡内部市场竞争的制度;(8)共同市场运行所需要的成员中法律的协调;(9)包括欧洲社会基金在内的社会政策;(10)加强社会和经济联盟;(11)环境政策;(12)增强共同体工业的竞争力;(13)促进研究和技术开发;(14)鼓励建立和发展欧洲运输网络;(15)促进高水平健康保护的实现;(16)促进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成员国文化的繁荣;(17)开发合作政策;(18)与共同体外国家和地区合作,以扩大贸易,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19)促进消费者保护的加强;(20)能源、民事保护和旅游方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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