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文自然国家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36页(514字)

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承认,保证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传与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责任。该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适当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第5条为确保本公约各缔约国为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以下几点:(1)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纲要的总政策;(2)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出的机构,则建立1个或几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3)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4)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5)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遗产的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方面的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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