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保护区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39页(261字)

联合国1980年发布《国家公园及类似保护区一览表》规定:(1)凡列入本表的每个保护区必须享有法律上的保护,以把它建成一个永久性保护区,并给予充分严格保护,以达到自然景观和人工景观的保护目的。对于列入联合国国家公园和类似保护区一览表以及联合国自然保护区一览表中的区域,这种法定的保护必须来自该保护区所在地“最高权力当局”的司法权。有些国家,可处于省一级的水平,如澳大利亚,州都有司法权。(2)为使一个保护区具备列入本表的资格,它必须享有事实上的保护,而不仅是法律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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