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环境保护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57页(431字)

泰国境内自然资源丰富,森林覆盖面积大。泰国重视自然资源的保护。1978年12月颁布的《泰王国宪法》把“国家应维护自然环境生态平衡,清除有害于人民卫生与健康的污染物”规定为国家基本政策之一。为保护自然环境泰国政府及时公布《保护区法》、《自然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泰国经济高速增长,城市空气污染愈加严重,泰国政府决定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整治城市各种污染源。1996年4月泰王国发布通令,成立特别委员会,督察曼谷城市污染治理工作。同时还制定具有强制性的控制建筑工地灰尘和汽车废气排放的近期和长远行动规划。近期规划中,政府要求建筑工程承包商采取措施,以免建筑材料散落街头,违者加以重罚。政府要求封存一些废气排放严重超标的公共汽车,对排放黑烟的车辆的罚款由500铢提高到5000铢,并从1997年1月1日实行新的欧洲车辆废气排放标准。长期规划中,政府计划在曼谷增建一些公园,扩大绿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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