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2页(311字)

德国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重视环境保护立法,到1959年,联邦议会通过《自然保护法》、《原子能法》。60年代末增订《水源管理法》、《植物保护法》等。70年代,增订《环境保护基本法》、《消除废物法》(1972年)、《滴滴涕法》、《污染控制法》(1974年)、《洗涤剂法》(1975年)《废水收费法》(1976年)。1976年,联邦环境保护部重新颁布《自然保护法》,主要目的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农村自然景观和加强对自然资源的有效性利用。80年代,德国十分重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90年代中期,德国采取一系列保护土地的立法措施,制定《水政法》、《化肥法》、《农药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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