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省级环境政策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4页(444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4·9条规定,每5年省议会应至少草拟一份省级环境政策规划,有行使议会和省一级政府机构赋予的决定权。该规划在未来4年的实施中将得到充分的重视,是保护环境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计划应包含省级议会环境政策的基本要素。重要的基本要素至少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8年时间的预期的治理目标,应程度而言,是有可能见成效的,在第一个4年里注意各方面环境的质量。按照第5·1条第1款的要求观察限制纯度评估和标准评估。(2)8年时间的预期治理目标就程度而言,是有可能见成效的,在第一个4年里注意防止、限制和补救人类活动对环境带来的污染、降低和衰竭,包括预测危险废物的处置。(3)要求保证环境质量的地区或一个乃至几部分实施特殊保护。(4)保证努力达到预期的治理目标和维护治理效果,其中包含第1项至第3项中列举的范围和准备实施的时期,与上述效果相比已经达到超前发展的也包括在内。(5)财政政策、经济发展、土地和空间的占用要兼顾环境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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