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拉斯1993年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3页(474字)

洪都拉斯1993年6月8日颁布《环境基本法》法令包括六大部分。本法承认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政府和市政权力机构应对资源合理使用和维护性监管,达到保护环境并从中受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本法“环境”被定义为乡村和城市中的所有自然和非自然区域,这些区域易受化学、物理、生物等不利因素的影响或受到其他不利的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的影响。“人类活动”是指那些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居住环境和社会发展的活动。本法实施目的:(1)为农业、工业和林业系统开采活动提供一个合理框架;(2)建立必要机制用以维持生态平衡,保护遗传因素多样性保护和物种咱合理利用以及两者更新与不可更新的自然资源;(3)建立规章以指导政府的环保工作;(4)建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以监管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私人和公众活动;(5)鼓励公众参与保护、修复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活动;(6)提高环保教育水平和调查工作水平以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态水平;(7)通过改善人类居住环境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8)所有与以上七点相符合的其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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