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苏格兰环保职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2页(418字)
英国《环境法》第32节第1条规定,国务大臣和环保机构在制定和考虑与机构职能相关的建议时,其职责是:(1)要照顾到保存和加强苏格兰自然遗产的愿望;(2)要照顾到保护和保存具有考古、建筑、工程或者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景点和景物的愿望;(3)要考虑到这些建议可能对苏格兰自然遗产或者对此类建筑物、景点和景物的影响;(4)要考虑到任何区域的社会和经济需求,或者对苏格兰地区的描述,特别是要照顾到农村地区的社会和经济需求。第2条规定,依照前述第1条,在制定和考虑与机构职能相关的建议时,国务大臣和机构的职能是:(1)照顾到保护公众自由出入林区、林地、山地、荒野、沼泽、悬崖、海滩、海湾或者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景区的愿望。(2)要照顾到保障公众利用访问或者参观具有考古、建筑、工程或者历史价值的任何建筑、景点或者景物的任何设施的愿望。(3)考虑这些建议可能对这种自由出入或者对利用这类设施具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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