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设施环保定级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4页(266字)

法国1976年7月19日颁布《有关环境保护定级设施的法律》规定:(1)由所有公法人、私法人和自然人拥有的、经营的一切可能对邻里造成不便、对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造成损害、对农业、保护自然和环境或对保存风景名胜和古迹造成危险和不利的工厂、车间、仓库和工地,即一切设施均必须受本法律的制约。(2)对上述指出的利益造成严重危险和不便的设施须向省长申请许可。(3)在地下深层存储无论何种危险品均须申请行政许可。(4)设施的经营者在递交许可申请或递交申报时必须同时递交建筑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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