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保物质名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5页(301字)

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为了本法目的,主管部长应当维持一个名录,可称之为国内物质名录,而且该名录应当列入在1984年1月和1986年12月31日之间的所有的部长同意的下列物质:(1)由任何人在每一日历年以不少于100公斤的数量在加拿大境内制造或进口加拿大境内;(2)用在加拿大商业上或为商业制造目的在加拿大使用。(3)当某一物质没有包括进国内物质名录时,部长应当将该物质加入到该名录中,而且,如果必须,应当从非国内物质名录中删除该物质。(4)部长可以命令的方式,任命任何人或一类人来行使在本条规定的权力和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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