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环境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7页(340字)

英国《环境法》第1节第1条规定,将建立一个称作环境机构的法人团体,目的在于履行由本法移交或者指定给该机构的职能。第2条规定,本机构将由不少于8人、不多于15人的成员构成。(1)其中3人由大臣任命。(2)其余人员由国务大臣任命。第3条规定,国务大臣将指定:(1)其中1人为机构主席;(2)其中另1人为机构副主席。第4条规定,在任命一个人为机构成员时,国务大臣或者大臣应当考虑他在与机构职能相关事务方面的经验及已经显示出的能力。第5条规定,根据第38节的规定,机构不能被看做是:(1)皇家的仆人或者代理人,或者享有皇家的地位、豁免权和特权;(2)凭借与皇家的关系,免于任何税收、义务、费用、派款和其他费用,不论是中央的或者是地方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