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环境节能事务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2页(444字)

1990年12月19日,法国颁布《关于设立环境和节能事务所的法律》规定:(1)设立一个工商性质的公用副业机构,被命名为环境和节能事务所。该公用副业机构主要在下述领域从事鼓励、指导和组织研究和提供服务和信息的活动:预防空气污染,并同空气污染作斗争;限制废弃物的产生,处理、回收和利用废弃物;努力节约能源和原料,发展再生能源,特别是植物能;发展专门的节能技术;同噪声公害作斗争。在具有共同利益的领域,事务所协调它同各流域财务局间的行动。为履行其使命,事务所在每个地区设有一个分所。(2)第2条事务所董事会由下列代表组成:政府代表;议会代表;地方单位代表;环境保护联合会的资格人士或者其代表以及有关专业团体的代表;公共领域民主化选出的职员代表。(3)事务所设有一个科学委员会,其组成由环境部长、工业研究部长联合颁发法令予以规定。(4)事务所可以发放补助金、批准可偿还预付款。它可以向它曾为之作出贡献的发明和新技术收取专利权费、服务费和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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