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部级环境代表职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3页(423字)
1971年2月2日,法国颁布《关于负责自然保护和环境的部长级代表的职责的法令》规定:(1)负责自然保护和环境的部长级代表的使命是确保自然风光、风景名胜受到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空间,预防、缓解并彻底消灭各种污染和公害,无论它们系个人所致还是来源于集体设施、大型治理工程或工业、农业及商贸活动。(2)负责自然保护和环境的部长级代表集中履行以前分散于下述各部长的有关下列各方面的职责:工业和科学发展部长:有关妨碍安全、卫生和安宁的危险设施;农业部长:有关捕鱼、狩猎、国家公园和地区级自然公园;交通部长:有关潜水捕捞;文化部长:有关对文物和自然景观的保护;负责领土规划和治理的部长:有关水体方面的跨部协调。(3)负责自然保护和环境的部长级代表同其他有关部长共同协商制定为完成其使命所必须的一切措施,并上报中央政府。为履行其职责,他可以求助于其他部长领导下的部门和机构,也可以进行他认为必要的视察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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