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环境保护协会预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4页(333字)
1989的10月27日,法国颁布法令规定:(1)省长负责申请预审,并征求有关部委设在地方部门的意见,也可征求管辖协会总部所在地上诉法庭总检察长的意见。协会是根据《城市化法典》规定提出在所在市镇或跨市镇范围内批准成立协会的申请的,省长应征求协会总部所在市镇的市镇长的意见。如果在当地有一个跨数市镇、具有城市化技能或其活动对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公用事业机构,省长还征求该机构主席——当该主席与市镇长非同一人时的意见。(2)受咨询者应该遵照本法令规定在两个月内将意见报告省长,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意见被认为持赞同意见。(3)当审批申请不属于省长权限范围时,省长将申请材料以及他本人意见转交给负责自然保护和负责城市化的部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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