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境复审官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0页(256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263条规定,对命令复审以后,以及在给受到命令约束的所有的人和主管部长发出某次听证的口头或书面的合理通知,并且允许这些人和部长在所处情形下有合理的机会作出口头请求之后,执行官可以:(1)批准或取消该命令;(2)修改或推迟该命令的条款、条件,或者增加命令的条款、条件,或者删除命令的条款、条件;(3)延长命令的持续时间,但不超过180天期限;从中减去自受命令的约束的人收到该命令之日起已经过的天数;依据第258条第3款推迟的天数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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