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保官员没收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1页(190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229条规定,当执行官依据本法规定查封某物,并且该物的所有人或在查封时合法的占有该物的人在执行官的要求下,用书面形式同意没收时,因此所得到的没收物收归加拿大名义的女王陛下所有。主管部长可以依据规定处置或销毁没收物,如果部长作出了此项命令,处置或销毁的费用应当由该物的所有人或在查封时合法的占有该物的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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