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影响评价书制作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3页(483字)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规定,建设者应对准备书中记载的事项加以研究,当认为该事项需要进行修改时应根据下列各项修改的划分而采取各项所规定的措施:(1)第5条第1款第2项所述事项的修改:依照该条至第27条的规定,需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程序者;(2)第5条第1款第1项或第14条第1款第2项至第4项、第6项、第8项所述事项的修改:依下款、下条至第27条规定,需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者;(3)前两款所述事项外的事宜:根据第11条第1款、第12条第1款的主管省令的规定,就有关修改部分而言,应对对象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者。属于前款第1项的情况外,建设者应根据主管省令的规定,对依照该款第3项规定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要对该环境影响评价及准备书的环境影响作出评价结果;对未依照该项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要对准备书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作记载下列事项的环境影响评价书:(1)第14条第1款各项所述事项;(2)第18条第1款的意见概要;(3)第20条第1款有关都、道、府、县知事的意见;(4)建设者对前两项意见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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