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环境影响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7页(590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12·1条规定,本分章和规定中的基本内容中,报告年应解释为在新的一年上到来之际必须起草的环境报告。制定规定或按照本节内的规定适用于在议会令中指定的对环境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企业。在上述议会令中指定的具体规则只适用于其中具体指定目录中的情况。第12·2条规定,经营企业的人士应每年起草一份环境报告,其内容应简洁明了,语言易于让公众接受。报告应包括一年当中的所有事件:(1)企业的自然状态、企业的生产和开展的活动;(2)企业造成的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及有关定量资料的概要;(3)企业为保护环境对安装的有关设施采取的技术、组织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措施。根据第2款的规定的事务中,报告应提供如下概要:(1)在上一报告年度里与本报告年度的联系中发生的主要变化;(2)在下一报告年度中可以期待取得的发展。第12·3条规定,第12·2条规定的要求起草对外发布的环境报告不应适用某人士经营的企业已经作为《欧洲共同体经济管理》第8章和稽核项目《规章》的登记单位,并且上述企业按照《规章》第5章或第4章的规定起草和认定了环境说明的情况。第124条规定,经营企业的人应按照第8·1条的规定每年起草一份环境报告,送交颁发许可证给上述企业的政府主管机构。按照《地表水污染防治法》第1条的规定颁发的许可证,应向颁发上述许可证的主管机关送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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