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保监测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4页(485字)
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部门应当进行下列工作:(1)为监测环境质量建立、动作和维持一项制度。(2)进行与污染的预防、污染的性质、污染的传播、污染的扩散、污染的影响、污染的控制、污染的消除和污染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相关的研究和学习,以及提供与研究和学习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和信息。(3)进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调查和研究:由于人类活动干扰生态系统而出现的环境污染物;改变在环境中自然存在的有毒物质的正常地球化学循环;对生态系统的探测和损害。(4)从监测系统、调查、研究和任何其他来源收集、加工、关联、解释、创造加拿大环境质量目录,并且公布定期环境质量基础资料。(5)阐明污染预防、污染控制和污染消除的计划,包括对有关环境紧急事件的预防的、已准备的和反应的计划,以及为由于或在紧急事件期间破坏的部分环境的恢复计划,以及建立、运作和宣扬示范方案和使其具有可示范性。(6)为某一信息交换中心或通过某一信息交换中心传播而公布、安排下列信息:关于污染预防的信息;关于环境质量所有方面的相关信息;加拿大环境状况的定期报告。
上一篇:德国环境监测公众参与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