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信息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5页(189字)

德国《环境信息法》第45条规定,申请必须有充分理由,必须根据本法第3条第2款清晰地反映出信息的类型;提出的申请必须在2个月内得到答复,主管部门没有义务检查信息或数据的正确性。第6条规定,50人以上的签字申请中,或者申请的内容相同,适用管理程序法第17条和第19条。超过50人,则要求任命1个共同的代表,主管部门可以公布其要求。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