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环保行政责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9页(419字)
英国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包括:(1)污染水体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根据1936年《公共卫生法》规定,向下水道排放有害物质的,应处以1000英镑以下的罚款;根据1951年《河流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河中乱扔废弃生活用品的,罚款50英镑,排放工商业垃圾的处以1000英镑以下罚款;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用欺骗的手段或虚假陈述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以1000英镑以下罚款。(2)污染大气行为的人的行政责任,环境法律规定,对违反大气污染规定的人,可处以2000英镑以下罚款。(3)固体废弃物污染行为人的行政责任,1990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在土地上乱放控制污染物以及故意、纵容在土地上乱放控制的固体废弃物的,或在清除、消除控制污染物时使用手段不当以及唆使、纵容该种使用行为的,可处以无限额罚款。1991年《控制污染物管理法》规定,固体废弃物管理机关对未经注册即搬运废弃物的车辆,可以作出扣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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