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植物保护罚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23页(419字)

越南《植物保护和检疫法》中,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规定:(1)有下列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危害植物资源的疫病流行的;将植物检疫对象带入越南的;采用危及人类、有用生物和环境的植物保护措施的;生产或销售假的植物保护药品的;经营使用植物保护药品名单以外的农药的;经销劣质、过期、产地不明的药品的;假造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证书的;经营植物保护和检疫、植物保护药品行业证书,或违犯植物保护和检疫的其他法规的。(2)有下列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越权发放或收回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证书的;经营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药品行业证书的;在执行植物保护和检疫法时,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的;包庇或纵容违法分子或违反植物保护和检疫法的其他规定的。(3)违反植物保护和检疫法并给国家、组织或个人造成损失者,除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罚外,还要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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