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然环境保全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2页(312字)

日本《自然环境保全法》规定:(1)环境厅长官可依据自然和社会条件,将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属于原生态自然环境保全区的地区确定为自然环境保全区;保全区的保全规划由环境厅长官制订;保全作业由国家实施;地方公共团体可实施自然环境保全区内保全作业的一部分。(2)环境厅长官可依据某自然环境保全区的保全规划确定该区内的某些地区为特殊区。(3)环境厅长官为保护特殊区内的某些特殊的野生动物和植物,可依据自然环境保全区的保全规划,在该区内为每一种野生动物、植物确定野生生物保护区。(4)环境厅长官可依据保全规划确定自然环境保全区某些海区为特殊海区,不得在特殊海区从事本法规定禁止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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