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自然环保原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9页(218字)
韩国1990年《环境政策基本法》规定,国家和国民要按照自然环境和生态规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维持自然的秩序和平衡,这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基础。保护自然环境要依据如下的基本原则:(1)自然环境应保持原来形态,自然的利用和开发应在能够维持协调和平衡的范围内进行。(2)自然环境应在污染和破坏中得到保护,被污染或破坏的自然环境应恢复到原来的形态。(3)野生动、植物应得到保护,其种族应得到保存。
上一篇:加拿大国家公园法案立法
下一篇:日本自然保护制度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