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户外娱乐环保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2页(535字)
1991年《自然保护法》规定:(1)为保护公民进入某区域沐浴和户外娱乐,对海岸、湖边、河岸可建立保护区。该种保护区是指正常水位情况下距海岸或河岸100米范围内的陆地和水域(海岸、河岸保护区)。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可以规定对公民沐浴和户外娱乐不很重要的海岸或河岸不属此保护区范围,也可以扩大这种保护区,但不得超过距海岸线或河岸线300米范围。(2)在海岸或河岸保护区内,既不能建造新的建筑,也不能将已有的建筑变更其原来的使用目的,也不能为完成上述建筑工程进行挖掘或其他准备性活动。为防止妨碍、阻止公民自由出入保护区的权利,不得把保护区作为建筑工地来安置任何设施或装备。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应就海岸、河岸保护区颁布公众所必须遵守的规章。(3)对于一个重要的户外娱乐区域毗邻区,在公民已获得自由活动权的土地上有阻拦设施时,郡行政委员会可以要求障碍设置人开设大门或提供其他通道;对有明显妨碍公众出入的设施,可以作出迁移该设施的命令。上述有关妨碍设施的条款也适用于沟渠。无市政委员会或履行计划与建设职责机构允许,不得公布关于公民不得进入某一特别区域的命令。但是,对于明显不准公民自由活动地区或者已发布了具有强制性命令的,可不经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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