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自然环保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3页(234字)

瑞典1991年《自然保护法》规定:(1)根据自然保护需要作出决定前需作土地预调查工作的,应当由郡行政委员会主持。(2)政府根据自然保护的需要决定由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对特定的自然资源进行调查的,受委派的人有权到现场进行调查。(3)进行的调查应当以寻求最小破坏或侵占的方式进行。(4)郡行政委员会在批准房屋建设、采石、采挖或其他企业的许可决定中有权写入企业承担有关区域特殊调查费用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自然保护侵害赔款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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