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自然保护规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7页(370字)
德国1976年《联邦自然保护法》第5条规定:(1)风景规划中应该规定全州在自然保护和风景维护方面的跨地区的要求和措施,其中包括动植物品种保护和措施。风景规划纲要则应包括有关对于州的一部分地区的要求和措施。(2)风景规划应当包括经过大面积分析和论证的具体目标,应当规定实现自然保护和风景维护的可能途径。(3)风景规划纲要是为每一个具体地区规定的计划方案。在风景规划中标有各区的区界,以及为自然保护和风景维护所规定的详细目标。因此,按照规定对自然和风景采取措施以保证自然经营和管理效率便是风景规划的基本意义。第6条规定,地方上对于自然保护及风景维护的要求和措施应在风景平面规划图中说明,并提出依据。第7条规定,各州在制定规划及计划图时负有相互兼顾,共同协力,遵照第5及第6条的规定办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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