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保护名录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57页(354字)
美国《濒危物种法》中规定:濒危和受威胁物种名单的决定。内政部部长在决定名单时有两种程序,一种是对根据国际协定应给予保护的物种以及州机构或负责生物保护的外国机构断定为有灭绝危险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变得有灭绝危险的物种,由部长直接考虑,决定是否列入保护名单;另一种是对要求将某一物种列入名单或从名单中删除的请求,这种情况下,部长应在收到请求后90天内就该请求是否提供了足以表明其可被批准的科学和商业信息作出裁决,若是,部长就应立刻开始对该物种的状况进行考察,并应在收到请求后1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裁决,公布于《联邦登记》上。内政部长应在对物种的状况进行考察并对州或国外的保护情况作过考虑之后,根据最好的科学或商业资料决定物种是否列入名单,删除或者改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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